服务员拖地后未放警示牌,一名就餐的老人因地面湿滑摔伤。 饭店当时赔偿了各项治疗费用5814.79元及鉴定费2530元。一年后,老人一家又将餐厅告上法庭,法院判决餐厅赔偿4.4万元。 老人因地面湿滑摔成十级伤残 2016年3月,杨某带孙子在沈阳市大东区一家饭店就餐。 饭店服务员拖地后未将警示牌放在该处,因地面湿滑造成杨某摔倒。 事发后,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,被诊断为: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。 杨士红支付急救费、检查费、治疗费等共计5814.79元。 后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杨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,2016年3月影像学所见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为新鲜骨折,杨某支付鉴定费2530元。 2017年,杨某将饭店起诉到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5819.79元、交通费1000元、护理费9000元,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,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。 杨某称,她不存在旧伤,当时饭店地面的水非常多,即使注意到也难免不摔倒。 门口确实放了牌子,但当时工作人员一只手拖地,另一只手拎着牌子,所以警示牌没有起到警示作用,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饭店称老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,饭店辩称,当天在发生事故的门前已经做出了提示,但杨某视而不见才造成了这样的后果。 当时杨某并未住院,说明其伤情不重,时隔一年突然就伤情加重并起诉,可以说明问题。 杨某被伤害是在挪开警示牌的情况下,自身存在重大过错。 杨某作为成年人,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应当有所预见,饭店没有过错,不应当承担责任。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,杨某在饭店用餐,饭店有义务保障杨某的人身安全,但饭店门口湿滑致使杨某滑倒摔伤骨折,应对杨某的身体伤害承担责任。 饭店辩称其在该处放置警示牌,但饭店提供的录像证据没有显示服务员在拖地后将警示牌放在该处,而且其后的录像显示杨某摔倒处也没有警示牌,所以饭店未举证证明其尽到警示义务,饭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,所以对饭店辩称的尽到警示义务不予支持。 杨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自己的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,所以杨某在此事件中亦存在一定过错,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,所以酌定由杨某自行承担30%责任。 鉴定结论中明确阐明杨某的骨折为新鲜骨折,且饭店未举证证明杨某存在陈旧伤,饭店也未举证证明杨某治疗不当造成伤残等级评定的错误。 法院一审判饭店赔偿杨某医药费(包括急救费、复查费)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.4万余元。 2017年7月,饭店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 近日,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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